私房拆迁补偿执行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2:16:52|人阅读
1.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执行
拆迁标准租私房时,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的,在搬出时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但对承租人来说,不但需符合申请资助和安置的条件,证明自己无他处住房,而且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都无力按照规定解决的,拆迁人可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解决。
具体资助的标准是: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成新价后,对承租人给予资助,其资助的最低限标准为拆迁补偿的低限,即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其拆迁补偿价格。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均价为:在城区和近郊区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而规定面积标准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2.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分两种执行
承租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但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差额面积的,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资助;另一种是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差额面积的,按照差额面积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