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杨某对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杨某称自己的房屋在审批单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认为,作出的审批单的程序和实体是合法的,认为杨某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予以驳回。
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明,2004年4月,张家界市国土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经过市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省有关部门,申请征收涉案集体土地,作出了审批单,并批准了该用地申请。
杨某的承包地和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1年2月,市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某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该通告经审批批准,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2011年2月底通告被送达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涉案建设项目分两期进行,2011年6月市国土部门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杨某承包地在该范围内,2011年,杨某领取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015年10月,张家界市某区主管部门作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杨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证明该审批单合法的证据材料,并与2020年4月现场核查时,要求市主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该审批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止案件审结时,有关部门均未提供该审批单报批材料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行政复议结果
一、杨某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二、该审批单违法。
本案中,尽管2011年省级主管部门作出了通告,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公告已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杨某知道该审批单的具体时间。由于公告作出后,省级主管部门未将征地红线图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予以公示,故杨某无法知晓其房屋是否在征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杨某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仅能推定杨某知晓其承包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具体时间。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何时知晓其房屋在该审批单征收范围内,杨某以房屋被征收为由,对该审批单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案中,被征收土地涉及24公顷耕地,但省自然资源部门及市主管部门均未能提供征地报批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耕地中是否涉及基本农田,也无法核实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作出的该审批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涉案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部分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被征收土地无法恢复原状,故对于杨某请求撤销该审批单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认省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期限。如果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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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