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租赁某村集体土地290亩土地三十年用于苗圃种植并建设了一些配套建筑。2019年史先生在没有收到任何消息情况下,被张贴《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涉案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史先生对此觉得疑惑,一开始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项目怎么就变成了违建?带着这个疑惑,史先生慕名寻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经过楹庭律师团队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孟雷律师等多年从事企业拆迁的律师现场分析企业资料、招商引资资料以及拆除通知等资料后得出了初步的案件分析结果和维权方向,史先生经过近5个小时的案件专题分析之后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清楚了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基于对楹庭律师团专业性的认可,决定楹庭律师团队为其代理案件,依法维权。
接案之后,楹庭律师团队进一步调查取证、信息公开获取到相应资料之后,再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楹庭企业拆迁团队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就该《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开庭过程中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辩称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并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法院认真审理双方证据材料并听取双方当庭辨述之后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拆除通知书:
第一并没有进行进行应有的实地调查,并没有就涉案建筑具体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面积等等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故其作出的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第二被告直接张贴的方式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法方式。
第三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为保障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故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普法】
1、行政机关在进行拆除前会作出拆除决定书或者拆除通知书。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要注意如下几点: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否则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行政机关直接以张贴的方式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法方式。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程序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前提,具体有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实施行为等阶段。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针对强制拆除相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划分为限期拆除决定诉讼、强制执行决定诉讼、强制拆除实施行为诉讼等,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区分阶段进行审查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作出了有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也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拆除相关建筑物,就没有对此类案件分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基础,因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行为仅仅是强制拆除的实施行为,他们只可能对拆除实施行为提起诉讼。
综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展,若其作出行政行为并没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展,即违法。面临如此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