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主收到一些违建认定通知书、告知单等文件时,上面写明,你单位的某某建筑未按规定办理准建手续等等,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通知你单位限期予以拆除....
那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你仔细看过吗?仔细分析过吗?今天我们给你简单分析一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显然“未取得”和取得后“未按照”是属于违反本条法律规定,比如你应该取得建房许可证,你没去申请,比如建房许可证允许你建200㎡,可是你一层200平米,你建了3层,或者不许超过10米,你建了12米,等等,这些都属于“未取得”或“未按照”。这种情况是要责令停止建设,但这个权力是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是什么情况呢?比如允许你盖10米3层,你盖了13米4层,那就要拆除第四层,拆完第四层之后降到10米及以下,则就改正过来了,也消除影响了,有的会处以罚款,有的仅消除影响即可。
第三款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在耕地上盖了房子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除了拆除恢复耕地之外,没有其他“补救”方法,则只能限期拆除才能消除影响,一般在非建设用地上都会出现这类情况,再有一种情况可能就是以拆违促拆迁了。所以如果企业主遇到了要辨别一下实际情况,如果你的建筑是建在建筑用地上了,虽然没有一些相关证件手续,但可以“补救”。还有一些是因招商引资政策建成或者是历史原因建成等情况,需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