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拆迁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登记的房屋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为是合法的,应该对合法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征地实践过程中,农村地区很多人的房屋都是属于“自建房”,这种房子没有证,而且这种房子在现实中是大量客观存在的。这是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但是被征收人一定不要陷入误区,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有证所以没办法享有一定的补偿。我们可以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看到,没有证的房屋也不一定是违规建筑,只要是经过相对部门的认定后,其实我们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