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指拆迁安置协议没有经过所有继承人的同意签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合法拆迁安置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由当事人及其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因此,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由于继承人签字的作用,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就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可能会对原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出现继承人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其次,在后续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继承人签字,可能会出现被拆迁安置人无法按照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收取拆迁补偿的情况,从而影响到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
对于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首先,当事人应当及时联系原权利人,并要求其出具有效的继承人委托书,使继承人的签字有效。其次,当事人应当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在继承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对继承人的权利也承担全部责任,以便在后续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中,规避由于缺乏继承人签字而导致的拆迁安置不能顺利进行的风险。
缺乏继承人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当事人也要加强对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视,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应当十分注意继承人的签字,以免出现拆迁安置不能顺利进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