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登记面积不等于违建面积,登记是物权确权行为,而不是判断建筑物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因此对未登记面积一律不予补偿是错误的。
其次,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发现的未登记面积该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应该由有权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处理,如果房屋在建设时不违反国家法律,仅仅是由于各种原因未登记确权,那就应该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如果征收方未经调查就做出行政确认,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程序也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做出后,被拆迁人要是不及时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撤销,那么这个确认就是有效的,到时被拆迁人再认为补偿太低不签定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可以依据这个认定做出补偿决定,到时再在补偿面积上提出疑问已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