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委会仿佛什么都能做。今天就来揭开村委会的层层面纱。首先我们看一下村委会有权批准、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吗?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村委会无权批准,也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实践中,有不少村委会自行组织征地拆迁的情况,如果村民朋友发现征地未经法定程序,欠缺合法手续,可以拒绝!村委会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参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2)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如果村委会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协议,必须有征收方的书面委托,否则,村委会无权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外,征地补偿款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民,应当由被征地农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同样需要村民的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