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接触过的当事人中就有过一个案例,为了响应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开办了一家医用棉签厂,因为是租用的周围村民的土地,所以当事人在环保方面可是做足了功课,环评做的很到位。但是在环保大检查中当地政府却认定该企业“散乱污”并且进行了强制拆除。那么遇到这种群情况如何的维权呢?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倘若行政机关想要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而且,程序合法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法定的程序,而不能乱作为。
以上案例中,一方面并没有关停取缔所谓“散乱污”企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既没有履行相关的认定、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当地乡镇政府和城管执法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所以这种违法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