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可能会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拆除和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是会有发生的,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很想正当防卫,但是害怕被冠之以“妨碍公务罪”或“寻衅滋事罪”,这种罪名确实经常会落到被拆迁人头上。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来看一下相关内容。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权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的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如果拆迁方或者他人存在强行进入居民住宅、故意毁坏财务、强行拆除房屋、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时,被拆迁户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意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谁才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正对正”,也就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但是,不能狭隘的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