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可从以下4点对其进行监督,并作为是否配合签约的决策依据:
1.“协商搬迁”不得逼签。既然是协商,那么你情我愿是基础,任何逼签行为都是不该在此期间发生的,否则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报警、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就逼签行为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协商搬迁”的补偿标准、项目、方式、期限等应当基本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原理,不得畸低。如前所述,“协商搬迁”是政府行为,且后续指向的是征收拆迁,那么其在补偿利益的保障上应当不低于《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3. “协商搬迁”应设置充分、畅通的沟通渠道。既然是协商,就需要有充分有效的沟通作为保障,而不能直接将单方准备好的方案、协议文本硬塞给被征收人,什么都不去解释说明。
4. “协商搬迁”不应减损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