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款都打到你账户了,补偿完成了,你不同意也要拆,自己不拆国家就要拆除了,你自己看着办吧!”
很多拆迁户都遭遇过这样的威胁: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一般情况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中,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方式只有两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若要“履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只有两种法定的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和作出补偿决定。
签订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征收方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被征收人就应该依照约定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征收方随后就可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
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是在双方没能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依职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将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以决定的形式送达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作为征收方的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征收房屋并给予补偿的决定。这也是征收强制性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