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对影响城市发展规划、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交通的违法违章建筑加大打击和整饬的力度,是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良好期望。但整饬违法也应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执行。我们地方政府机关虽然可以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有些情况下,或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或迫于执法业绩考核的压力,对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有所忽略,这是政府需要改进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