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决定征收房屋前,先要做一件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为有登记且登记清晰无误的房子,自然可以直接依据登记的情况进行后续征收安排,只有没有登记的房屋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梳理清楚,才能公正无误地进行后续拆迁工作。
如果经过调查,这些没有登记的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也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那么就按正常的拆迁流程走,该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反之,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那就不给补偿。
最高院也强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很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没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没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房屋。
对于这类房屋,政府要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且在行政诉讼中政府要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没有登记的房屋是不是合法?需要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来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它们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