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中的院落、空地能否获得补偿,则要综合理解两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点:1.被征收房屋价值涵盖了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值;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是包括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范围之内的,并不单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
但在被征收人确有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情形下,则应当将这部分院落、空地也纳入征收评估范围,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