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腾退、旧村改造等协议搬迁,无协议则无强拆。
在大量的非征收性质腾退、旧村改造、村庄撤并类拆迁项目中,因拆迁行为系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发起的,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推动的建设项目,那么在被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任何主体都无权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强调的是,即便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其没有搬迁、腾房前又反悔了,拒绝配合腾房交钥匙。这时,拆迁方仍然无权直接依据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强制拆除房屋,而是只能通过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靠“责令交地”拆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言之,以“阻挠征收土地”为名擅自组织人员铲除青苗、拆除其他附着物甚至是房屋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3.城市房屋征收拆房凭“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腾房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申请,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亦无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