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虽然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但具体的内容实施,面积标准如何认定等问题,还是由各个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下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带来广州一户一宅政策细则,村民出卖住宅后还有申请宅基地吗?
一、广州一户一宅政策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的内容,广州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一户的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2、一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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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3、其他一户一宅的认定情形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4、不能认定一户一宅的情形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村民出卖住宅后还有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实施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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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