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某酒店管理公司与几家酒店共同起诉的案例,被诉的主体是大理市主管部门。2017年3月,大理市有关部门作出了2017-3号《关于开展洱海流域生态保护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专项整治的通告》。
通告对几位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几个酒店就作为原告将有关部门诉到了当地中级法院。
中院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来案子到了高院。高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
行政诉讼期限的制度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尊重当事人及时的去起诉行使诉讼权。
此通告作出时,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规定的司法解释》还是有效的,第4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018年2月实施了一个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出现了一个老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司法解释不一样或者有冲突的地方,出现了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回到本案,按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2017年3月,4月一直到2019年都可以诉讼,新的解释超过了诉讼期限。高院认为,使用一年起诉时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的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宗旨。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这些酒店起诉超过一年,违反高院的规定,与 法不溯及既往 的法理相违背。这几个酒店再审符合法定的情形,应当进行再审,实质上,撤销了一审二审的裁判,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在这个案子当中,楹庭律师认为,要注意的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确实不知道该行政行为存在的,也要想办法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企业的一些证据的支持。
掌握证据之后,确定是否及时的提起诉讼,千万不要采取等、靠、拖这些方式。如果一旦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时效,起诉期限,就再也不能起诉了,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