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违法拆除案胜诉 (委托代理:北京楹庭孟雷律师)
2017年10月原告黄某被告知因上饶市某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除原告所有的加油站。该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显示被告区有关部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被告区征收办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被告镇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因相关部门从未出示、公告合法的征地手续,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地,且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法,故原告黄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1月原告案涉的加油站被被告在未出示任何手续、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被告强行拆除。故请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黄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房屋被拆除的事实。
2、《棚户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10警情信息等,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系相关部门行为,二被告是适格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照片。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 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饶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上饶市某区某镇相关部门拆除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房屋被拆除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界定?
合法实施的拆除行为,须具备行为主体的法定职权依据,须有前置行政行为作为其制定的事实依据,或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作为其实施的法律依据,须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前,既未作出行政决定,又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向原告履行相应催告程序,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