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原来是市后来改成了区,所以区有关部门是否负有保证会议纪要得以实现的职责,根据《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区规划与国土部门有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区部门做出的“四个允许”的方式,已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转化为区部门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和职责。
因此,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督促相关承诺的兑现,可以依照《组织法》第59条,改变和撤销部门不适当的一些命令和指示。比如说国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及时的撤销或改变。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项目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等“四个允许”等方面的约定,不属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属于部门的认定,未充分考虑相关职责,系会议纪要所确定构成认清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已经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拟定为区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一二审法院是没有将这个事实予以认定。
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另外一个是没有及时履行的问题,区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履行包括监督,包括实际要求具体部门去办理等等多种方式。截止到本案审查时,本案作出判决是2018年,距离2004年拍卖所得时已经过去了15年之久。
该公司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未得以开展任何建设,涉案地产仍处于2003年建设的状态,企业损失比较大。原因虽然是多重的,但是未依法及时履行承诺是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
楹庭律师认为,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相关部门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承诺,显然是与法律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诸多文件特别是《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等等,特别是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高院及时予以纠正,使得该公司长达近15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