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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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告诉我们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什么叫法定职责?很多企业主虽然知道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苦于对法定职责认识不清楚,所以,导致没有办法准确的、及时的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自己的权益一直处于未能保障的状态。
所以,各位企业主应当注意在清楚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之后,及时的作出相应的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另一方面,认清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实或者基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准确的运用,坚持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让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
好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手未完成的工程或者烂尾工程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问题是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的,或者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有新的公司介入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会形成很多的会议纪要,相关的会议文件资料,一定要认真保存。会议纪要当中,有关部门做出了一些承诺,法定职责是要予以兑现的。而且也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兑现,如果不兑现,那么就是违反法定职责。
本案所提到的文件可能也是规划原因,如果因为不符合规划原因,导致开发商的相关建设不能进行的,一案一分析原因是怎么造成的。
是因为开发商的主观原因造成的,还是因为其他不可决定的一些客观的因素,或者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要认真的区别对待,已达到自己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