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养殖企业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该养殖企业在09年开始从事养殖,并在2011年取得了营业执照。2014年,因养殖占用河道严重影响泄洪。当地防汛指挥部调查勘察后认定,未经审批堵塞河道违反法律规定,故于2014年9月送达整改通知,并于11月予以强制拆除。
对养殖企业予以了强制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来到了浙江省高院。
经过审理,高院认为根据《防洪法》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泄洪的障碍物,由指挥部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指挥部组织强制清除的规定。实施强制不能再适用《防洪法》,应当适用《 行政强制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25条的规定,作出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方式,并载明期限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强制法》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如果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虽然,本案相关部门指挥部进行了调查勘察并予以了通知,具体实施拆除前,未履行法定规定的程序,比如说催告公告,维护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等,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该行为不可撤销,已经实际拆除了,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楹庭律师认为,在这类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因为国情的原因,存在大量的在河道内滩涂上用于居住生产的建筑物,也有种植养殖这样的企业。因为历史的原因,有的河滩的滩涂特别宽阔,目测有的滩涂其实跟平原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可能很多企业在上面进行了种植养殖,甚至生产,有的企业在上面进行了一些房屋的建设的情况等等,这些都要注意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在本案中,大家应当注意几点,河道当中的建筑物如果被强制拆除或者被下通知的,也要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一些规定,也要遵守相应的权限划分等的规定。虽然是违反了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进行了强制拆除,依然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赔偿或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