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违章建筑”这个词,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是否准确,在征地拆迁时,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经常涉及的词汇,但是不管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以及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往往并没有察觉到这两个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建国以来,我国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这两个词语在很多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提及,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首先,在1980年1月15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转的《关于保护气象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要求,凡事先未经气象部门同意,而在气象台附近开展建设,以致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当按违章建筑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这是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先提到“违章建筑”词汇。
其二,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建造,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这是我国头一次在部门规章中使用“违章建筑”词汇,规章中规定了建造个人住宅应当经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对未经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其三,1990年4月1日,《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这是我国开始提到“违法建筑”词汇。
其四,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本条规定影响深远,以至今日,在征地拆迁中,都在上演关于建筑物的合法与否的博弈,因为对其补偿的多少有无产生直接影响。之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次直接提到违章建筑物和违法建筑。
1998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23条,提到“违章建筑”。
1999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提到“违法建筑”。
2002年《水法》第65条,提到“违法建筑”。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提到“违法建筑”。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44条,提到“违法建筑”。
通过观察,陆迦楠律师认为, 违章一般来自生活用语,比如,违章停车、违章驾驶、照章纳税,这里的“章”就是规定、章程的意思。我国法制发展早期无意中将“违章建筑”运用到规范性文件中来,导致了术语使用的混乱,给法律的严肃性带来了危害。
法律三大要素之一就是法律概念,有了确切的概念才能理清法律关系。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使用“违法建筑”是对法律的传承,更你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缜密性。所以个人认为,我们法律人应当有意识地树立“违法建筑”的概念,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滴水之力。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