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广大被征收人都在苦恼这件事,那就是房屋被拆除后,久久没有得到安置,只能在临时安置房里居住。当然,还有一部分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征收方或行政机关迟迟没有交付的情况发生。那么今天,我就以征地拆迁后久久未得到安置为题,为广大被征收人讲述该怎样应对这种情况。
征地拆迁后久久未安置
我在翻阅相关案情的当时,看到了这么一个案子,小李是x市的住户,2012年初,当地行政机关贴出房屋改造公告,公告称将针对包含小李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整体改造,小李与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协议后,次年,也就是2013年,行政机关给小李下发了一份名为“房屋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同时告知小李及其邻居自行在外渡过安置期,半年后将对其进行安置,当天便拆除了所有的门窗,并对这些房屋采取断水断电处理。
2019年,小李还未得到所谓的“安置”,只能在外租房。虽然在此期间,小李通过信访的方式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不管是征收方还是街道办事处,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忍无可忍的小李,将征收方告上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给予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但是在诉讼中,征收方认为,小李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现在已过6年之久,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另外,小李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未向征收方提出继续履行的申请。并人民法院驳回小李提起的行政诉讼
征收方履行职责的期限认定
这里我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方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以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提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本案来看,小李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一直未给付小李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征收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是持续的,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所以,小李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且未超过相应的起诉期限。
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小李要求征收方履行的补偿协议,应属于征收方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的职责,所以不存在小李要向征收方提出申请。最终,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征收方的抗辩意见,判决认定征收方在一个月之内,履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在这里我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定要注意约定履行的期限,一旦逾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征收方持续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话,就不要再与征收方协商了,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