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很多朋友在面对征地拆迁时,显得很被动。他们不知道补偿数额是怎么来的?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多人都认为补偿给的太少了!那么,怎样提高拆迁补偿呢?合理评估是个重要环节!看完这5点你就明白了!
一、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拆迁双方各自选择评估机构。
如果双方对于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质疑,楹庭建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各自选择评估机构,双方及评估人员谈判协商,得出最终的评估价格。
(二)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三)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四)复核申请
楹庭认为当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二、不同的评估方法,补偿大不同。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楹庭了解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4、除了以上内容以外,还要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5、如果按照成本法评估,只给拆迁户补偿了房屋的成本价格。成本法评估,给的补偿款最少。拆迁户可以拒绝这种评估方法。成本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重新购买该项资产的价值,而市场法则是按市场上该项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的。前者主要从买者角度,即以购建某项资产的耗费来确定的。后者则是从卖者角度,即市场上销售价格来确定。通常来讲,在征地拆迁补偿的评估中,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市场法评估要比成本法评估更公平,补偿数额更多。
楹庭提示您: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