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私搭乱建的现象一直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农村房屋谁不是想建就建呢,无需向村委会反映,不征求四邻意见,刻意规避当地政府审批,非法建房没人制止。历史宅基地纠纷未解决,又建新房。难道法律法规就是一纸空文吗?一张废纸吗?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和城市建设相对缓慢的城市区域,很多居民在搭建自建房的时候只是口头向当地政府“打个招呼”或者私自做主将其名下的老旧房屋翻新或者新修建房屋演变成了一种寻常的事,更没有人觉得不妥。可是一旦当地被地方政府列入了拆迁改造范围的时候他们的麻烦就来了,很多未经上报获得批准的自建房成为了违规建筑。
很多自建房的房主在违规拆迁时,提出疑问:“不是说未经批准的房屋修建超过两年就过了处罚时效了么,怎么可以按照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呢?”
那么流传的这个说法是不是有根据的呢,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确实有内容关于说法的正实,“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可法规还写明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违法行为是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以,很多违建认为只要从房屋搭建好的两年之后,就是合法建筑了可以合理躲避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我们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向大家论证事实是真的如此么。
2013年的3月份,南通某集团公司在市中心建设了钢结构建筑物,面积大概4平方米左右。在2017年的8份,当地城管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南通某集团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中心的违法建筑。
南通建筑公司对处理案件结果持有其他意见,向当地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城管部门处罚合理合法。但对于案件结果南通建筑公司不予服从再次上诉,建筑公司本着处罚时效已经超过2年,自己并没有违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南通十建的上诉要求,案件维持原判。
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的只是说明了,违法行为有联系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虽然违法建设已经投于日常使用,但违规乱建的行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于延续状态,只要违规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措施之前,其影响就始终存在,所以法院认定为未超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如果对此类违法建设只规定两年的追效期,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工程规划项目,就可能钻了法律的空子躲避查处,而成为合法建筑,这行为违背行政处罚法规范的关于追究时效本意,导致打那个地规划管理的混乱难以调控。
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只要是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办理相应规定的土地转用许可或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切自建都属于违章建筑,不管是过了10年20年以及多少年,都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想要修建房屋搭建建筑应及时审批手续按章程办事切不可因一时糊涂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