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应当如何维权?采矿许可证记载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近几年涉矿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矿产资源找律师,可是很多企业主不懂找什么样的律师,其实关键是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才能作出决定。在这类的案件中,往往会发现有一些案件是因为比如环保的需要整合,需要地方主管部门或者政策的调整等,地方主管部门撤销了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
这类纠纷往往在作出的文件上都会提到记载有误,或者是自查自纠发现有问题,所以要撤销采矿许可证。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合不合法呢?有些很明显企业的合法权益肯定收到了损失,侵权责任损失应当是由谁来承担呢?显然是不能由企业自己承担,因为企业是无过错方,到底是由谁来承担责任?
比如自规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能不能撤销,有没有合法性?这里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自规局有没有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资源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要根据省级部门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的矿产资源由县级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证书。
矿产公司采矿许可证是可以由自规局发出通知予以更正,这是一方面的问题,首先它是有权的。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的法律关系可能就涉及到法理,采矿许可证是不是就完全等于采矿许可?不一定。因为采矿许可证只是采矿许可的一个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39条、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相关的证书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盖章的许可证,行政机关作出准许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证件。据此,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证其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关系,不是完全等同的,一个是内容,一个是表现形式。
根据2019年《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纠错的非唯一的方式。所以矿产资源找律师之前先要熟悉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会更好一些。
例如,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的目的相适应,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必要的适当的行政相应的方式包括撤销变更,达到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职权,是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有之意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通过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固然纠正了其超越职权的问题,但同时对相对人采矿权的合同采矿权和探矿权是有侵害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管部门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撤销相关许可,不仅仅是因为记载错误或者超越职权,有的是因为环保的需要、政策调整、矿权的整合等等各种原因。例如有的地方把所有的该类的采矿权合并为一家企业,把其他的很多的采矿许可证都予以撤销了,但是有各种不同的理由。
在这类案件中,可能更多考虑的不是合法性的问题,而是合理性的问题,其实在主管部门行政过程当中,有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在行使行政行为的时候,要计算一下会不会给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三人造成了损害。
比如说2019年许可的权限是10年,虽然是超越职权设立的行政许可,但是,完全可以用更正的方式处理。知道如果撤销行政许可意味着不单单是撤销证书的问题,而是撤销了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不是完全的等号,可以变更采矿许可证,但是不能撤销采矿许可,如果撤销了,企业从此可能就丧失了采矿许可证,如果需要重新办理,要重新提交申请。
如果遇到相关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矿产资源找律师由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