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昨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次新规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新许可的拆迁项目。新规明确规定,我省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而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可视同原房屋面积。
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被拆迁房屋地块容积率、同地段周边商品住房价格、被拆迁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格,并制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举行听证
《意见》指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按照规定对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举行听证。
严禁故意压低评估对象价格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公布不同区域房地产交易行情,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也可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在提交拆迁许可申请材料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严禁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对象价格。
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视同原房屋面积
《意见》还规定,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应考虑原房屋所在区位与安置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视同原房屋面积。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具体办法由所在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