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拆除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