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缺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会被强拆吗?
山西的小王由于当年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建立了一家水泥厂,但是当年建立的时候政府部门说并不着急办理证件,可以先生产后办证,小王也就没有着急办理,后续水泥厂建成生产后,却发现规划批准手续怎么也办不下来。现在小王的水泥厂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现在征收方以小王的工厂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小王的厂房属于违建,责令其限期进行拆除,小王当场就蒙了,不知该如何是好……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很多被征收企业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自己缺失相关证件,在征收时却被认定为“违建”,此时只能面临被强拆吗?今天企业拆迁律师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什么是违建?“违建”主要指的是在城市规划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对于违建,旨在纠正公民的错误,但是上述案例当事人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是由于自身的缘由,而是由于政府出台的政策而导致其缺失证件,其并不能将过错归责于当事人小王。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这种厂房不得随便认定为“违建”,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企业拆迁过程中这种被违建的情况不仅包括上述这一情节,还包括(1)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和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造的房屋;(2)由于政府拍卖的缘由导致证件不全的房屋;(3)养殖场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这些情况中都有可能将合法房屋定性为“违建”,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及时辨别。
那么如果小王的水泥厂并不属于违建,其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主要有三次救济的机会:
(1)小王可以就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在进行拆除之前会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对该决定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
(2)地方政府在强制拆除之前还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之后,可以就该强制执行决定申请复议和诉讼。
(3)如果小王的房屋遭遇了强拆,则小王可以就强制拆除本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