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税务局转发《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各市(州) 税务局,开发区 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 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 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