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4]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我市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和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可同等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0]2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4号)相关政策,但前期费用补助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三、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境内外 发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转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前期费用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前期费用中扣除。已享受境内外 发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又在新三板挂牌,或享受新三板挂牌前期费用补助后转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补助。
四、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的资金从资本市场发展专项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14年5月18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