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全市城乡9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给全市城乡9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以下简称高龄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张家界市户籍的城乡9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执行时间
自
四、经费保障
所需高龄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办理程序
(一)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的申请和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由本人凭有效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逐级向区县老龄办申报。
(二)经区县老龄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三)高龄生活补贴的发放,从高龄老年人年满9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至发放对象去世的当月为止。高龄生活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乡财网“一卡通”直接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高龄生活补贴制度,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是积 推进健康老龄化、传承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市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将高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关。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老龄办)要将拟享受高龄生活补贴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享受高龄生活补贴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异动情况,对新增和减少的对象及时向区县老龄办作出书面报告。市、区县老龄办要对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每年11月,对区域内享受高龄生活补贴的对象名单要进行一次全面年审;对将要享受和不再享受高龄生活补贴的对象名单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增加和注销。
(三)加强监管。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在市、区县媒体上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对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全市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