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的职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提出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由副市长和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办公厅归口收集后,报市长审定;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市政府办公厅归口收集并初步筛选后,报市长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决策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决策事项的执行、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对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中介机构及专业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业,保证参加论证的专业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业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专业评审意见或专题论证报告,并由专业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涉及民生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民群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市人民政府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市人民政府不予审议。
第十九条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业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做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市人民政府行政 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决策承办、执行、监督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与论证、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