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电集团股份制改组和境外上市试点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国资综字(1994)第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其三个分厂(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和两个子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工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设立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以上三个分厂、一个子公司的其余资产仍留在原单位,并改名为“实业公司”(哈尔滨电站工程实业公司、哈尔滨电机实业公司、哈尔滨锅炉实业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实业公司)。公开募股前,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及另外一个公司(原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电 站设备进出口公司均成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该股份制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516号文确认,进入股份制改造范围的总资产为667687.18万元,负债为536398.23万元,净资产为131288.95万元。 三、同意你局所报的投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54.84%折为股本,计72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股份设置为 股,由你局委托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相应的股权,其余59288.95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四、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外发行48000万H股。募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12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结构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持股60%(72000万股);境外公众(H股)持股40%(48000万股)。 五、预计H股的发行价格市盈率可达14,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算,H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应不低于3.36。 六、股份公司成立后,请你局帮助集团公司正确行使股权,规范股东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七、募股前,若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权结构有所变化,须事先报告我局,并在发行结束后,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局备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