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一起拆迁补偿惹纠纷,亲人闹上法院!
原告刘一(化名)系被告刘某大儿子,被告刘二(化名)系被告刘某小儿子,被告刘甲系高安市某村委会干部2020年高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宅基地为户主刘某位于高安市某村委会某村的房屋在该次棚改范围内。
拆迁过程中,刘一、刘二、刘某经协商,各自以该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与高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的高安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高安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刘一应得补偿与安置费总金额为76444元。
2020年9月,刘一与刘某签订委托书,刘一委托刘某全权代理签署、办理与刘一在该棚户区自有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务高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高安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书和刘某的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将220422元(其中包括刘某本人的补偿与安置费82934元,刘一的补偿与安置费76444元,刘二的补偿与安置费61044元)汇入刘某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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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刘一向刘某主张归还补偿与安置费2021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刘甲、刘二、刘某归还原告2020年高安市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款76444元
此次案件由于系家庭纠纷,又考虑到刘某的年龄与身体状况,故主审法官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长达3小时的庭审,主审法官通过抽丝剥茧、认真研判,结合庭前对案件的研究与庭审时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据的综合认定,已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休庭后,主审法官也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以亲情为重,减少分歧,家庭成员间能和睦共处,以和为贵但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较深,均不愿接受调解最终法院以判决结案,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
近年来,高安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致力于提高群众满意度,鼓励各基层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此外,还将巡回审判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普法宣传、诉前调解等相结合,为一站式诉讼服务打下基础的同时,进一步推动高安市人民法院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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