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辽教发[2012]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市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编制全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本地区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按照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的需要,以标准化幼儿园为主,以小规模幼儿园和幼儿看护点为补充,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做好2013至2015年学位扩增计划,完成一批容量适当且符合省、市相关标准的规范幼儿园建设,解决全市适龄儿童接受规范学前教育的问题。到2015年,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
(二)大力发展公办普惠制幼儿园。集中力量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1所公益性早期教育指导中心。
(三)加强城区幼儿园建设。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精神,到2015年,城区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幼儿园,每个人口规模较大的社区至少有1所小规模幼儿园。
(四)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按照“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设立村级连锁园,偏远村结合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设立幼儿看护点。到2013年底,每个乡镇(涉农街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到2014年底,建设3个以上与中心幼儿园连锁的村级幼儿园。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五)严防学前教育资源流失。未经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核、市教育部门确认,不得将公办幼儿园随意承包、转制、停办或撤销;已承包或转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 或集体的,要恢复其公办性质。公办幼儿园调整布局,需经市教育部门审核确认。
二、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六)落实财政投入政策。我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实施奖补,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七)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八)保障特殊群体接受学前教育。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班,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九)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园园长须持有市教育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推行专任教师上岗资格培训制度,提高教师质量;逐步提高幼儿教师资格证持证率,新录用的幼儿园教师应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资格和管理都应符合 有关规定。
(十)规范岗位人员配置。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有关要求,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将公办幼儿教师列入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
(十一)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把幼儿教师纳入各级各类教师职称晋级评定序列和评先评优行列,并占合理比例。市、区县(市)要共同研究制定聘用幼儿教师的指导工资标准。幼儿园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支付报酬,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二)完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市属幼儿师范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为农村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毕业生。强化师德教育和师资培训,把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范畴,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计划、分层次实施幼儿师资队伍培训。幼儿教师培训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或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中安排适当比例保障落实培训资金。鼓励幼儿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到2015年,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教师受训率达到100%。
四、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规范日常教育管理。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和游戏操作材料的配备与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做好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得使用小学教材,留家庭作业;小学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小学一年级不得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加深课程难度。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或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特长班。
(十四)开展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程。从2013年起,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主体要通过改善办园条件、配齐设施设备、优化教育和文化环境以及提升保教能力等举措,使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市政府通过奖补方式给予扶持。到2015年,幼儿园标准化达标率达到70%以上。适时开展幼儿园质量提升工程,对于已达标并在规定时限内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等级的看护点、小规模幼儿园以及标准化幼儿园,市政府给予适当奖补。
五、加强统筹管理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我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区、县(市)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要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责任。我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十六)加强幼儿园审批和办园行为监管。各地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备案、登记、年审制度,维护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按照省、市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对各类幼儿园进行定级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审批,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经整改仍未达到办园标准的未审批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市物价部门要完善收费办法和备案程序,对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建立属地公安机关与幼儿园的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完善评估与表彰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机制。我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每年进行1次专项督导评估,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对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和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有关部门、幼儿园、教师,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八)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有关部门间的沟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检查,要在每年年初与同级教育部门会商,公开检查项目和时间,安排统一时段集中进行。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