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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居民多层次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丹东大孤山经济区(以下简称五区)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登记制度。
第五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是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决策机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保障办)具体负责指导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物价、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等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纳入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的公开竞拍方式取得。
限地价、竞配建是指先限定地块的最高上限地价,当竞拍价达到最高上限地价后,不再继续竞价,而是改为竞投配建公租房比例,谁报出配建比例高,谁为竞得者。具体配建套数、面积、质量、管理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体现。
每年限价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规模由市保障办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原则,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评估价格低20%。
限价商品住房的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10%和4%以下。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开发建设,市场化运作。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70%为中户型,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其他户型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市保障办提出,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籍;
(二)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水平;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5倍
市政府可根据我市居民家庭收入、住房需求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等情况,适时调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籍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共
同居住的户籍人数计算。
第十三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购家庭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供
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
调解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五)
拆迁户需提供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原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可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转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购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进行全面复审,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报市保障办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核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予以登记;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消购房资格。
(五)购房。申请人持《登记单》到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凭《登记单》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没有《登记单》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售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具有市内五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且已通过我市其他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合格的家庭和实行货币安置的动迁户,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不再审核,直接发放《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登记单》。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不足时,可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顺序轮候购房。
第十八条 已确定为购房对象的家庭,自领取《登记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购房的,取消当次购房资格。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将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转让的,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