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风资源,保证风力发电项目实现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根据 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包括风资源管理和风电场开发。
第三条 风电项目开发管理工作在朝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指导市新能源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办)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风资源管理
第四条 市新能源办负责风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测风点的选择、测风数据的管理以及风能资源评价。风能资源评价是根据有关气象资料,并结合必要的资源测量手段,对风能资源进行分析和评价。测风单位在测风前须与新能源办签订测风协议,未经市新能源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选点测风。开发企业遇有风电场区域重叠、交叉时,须服从市新能源办的统一协调。
第五条 测风单位定期向市新能源办提交测风报告。开发企业对所测的资料在测风协议有效的时间内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测风资料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 全市风电开发规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内容包括风场位置、开发规模、开发顺序、电网接入等。风电开发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区经济、自然环境、开发条件及市场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 市新能源办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每个测风点测风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确定风电场场址,经研究符合开发条件的纳入风电开发规划。凡没有纳入风电开发规划之中的风场均不得开发。
第三章 风电场开发管理
第八条 新注册的风电企业必须注册在市本级,市以下税收按市分享20%,县分享80%的比例分配。
第九条 风电场开发要在风资源评价的基础上,由市新能源办与投资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拒绝签订开发协议的开发项目不予上报。开发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电场开发的范围。协议中需明确风场的拐点坐标 (经纬度)、开发面积、平均海拔高度等。
2、风电场开发的时间。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和风电场开工竣工时间。
3、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前期工作需在开发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开工需在项目核准后二个月内进行,项目竣工(并网发电)需在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开发协议有效期一年。非因政策调控等特殊原因,开发企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或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否决的,开发协议失效,由市新能源办审核,停止该项目的开发或重新签订协议或另行选择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非因政策调控等特殊原因,开发企业不能按协议完成建设任务的,经新能源办审核,取消该企业其他风电项目的开发资格。
第十三条 对使用本地产的风机设备,或协调相关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到朝阳设立销售公司的风电开发企业,优先配置风资源。
第十四条 鼓励风电开发企业利用外资开发风资源,实际利用外资成效显著的,优先配置风资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