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令2011年第257号 |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2011-08-29 |
关键字:企业工资 |
【阅读全文】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7号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业经2011年5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工资专项集体
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 双方协商事项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六)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当地政府应当于每年 季度,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