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一)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和孤儿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建设,逐步使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保障在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校)和农民工流动人口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到2015年,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听力、视力残疾学生教育需求开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市要确定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各地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有关教育资源无偿提供给特殊教育学校,扶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学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创造条件。
(三)全面推进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到2012年,搞好小学和初中随班就读工作的衔接,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每个市至少建立一个随班就读实验县,积 探索、总结和推广随班就读工作经验。普通中小学校要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为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培训和指导。
(四)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1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重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 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五)积 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办好营口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辽宁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六)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继续加大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将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 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七)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从2012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 助学金。
(八)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长,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购置设施设备、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活动,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2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同年级生均公用经费的6至10倍拨付,普通学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孤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九)加大标准化特教学校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加大经费投入,全面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到2012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部率先达到标准化,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十一)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在教师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晋升和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
(十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科研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大职前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职进修、提升学历的要求。发挥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的作用,搞好特殊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用3年时间,对全省特殊教育教师轮训一遍,重点抓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依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分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省、市级教研室要加强特殊教育教研人员力量。
四、增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三)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7]1号),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为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着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职业教育课程,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残疾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适应能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鼓励社会单位积 招用残疾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十五)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建设。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充实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搭建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的校际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校校通”、网上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弥补残疾人生理缺陷,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用信息化推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共同营造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环境
(十六)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立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切实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能和责任,加强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特教师资培养培训、教研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扶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救助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孤残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教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年提高,对教学设备购置给予支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到位,并积 通过社会捐赠资金等经费渠道,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职称结构及比例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并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 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
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师编制。
残联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每年上半年将学龄残疾儿童花名册等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估和通报、表彰制度,将特殊教育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各市、县(市、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基础教育强县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定期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督导。
(十八)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 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编委办
辽宁省残联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