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宁党发〔2011〕45号)
为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完成“十二五”人口发展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于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 同步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十一五”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口形势依然严峻,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艰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压力依然很大,中南部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人口出生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加之流动人口持续增加、“双独”可以生育“两胎”生育政策等因素影响,全区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逐渐成为重要制约因素,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攀升,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公共服务管理能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与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需求还有差距,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吸引力减弱。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人口问题的 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社会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9‰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下降,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人口结构明显改善,人口分布趋于合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日趋完善,家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少生快富”户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有效降低生育水平
(四)严格控制中南部地区人口过快增长。中南部地区要把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 要任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问题的实际情况,将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服务管理、群众自治等长效机制,坚决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有效治理违法违规生育问题,下大力气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少生优生。
(五)切实稳定川区低生育水平。川区市、县(区)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主线,大力推进婚育文明建设,率先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机制。要强化优质服务功能,拓展优质服务范围,提高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的社会效益。要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健全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社区化服务的机制,努力探索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
(六)全力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流动人口、高收入者等群体超生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机构及人员,坚决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坚持依法行政,积 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全面推进“阳光计生行动”。积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力争“十二五”末,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覆盖全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四、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建立出生缺陷干预协调机制。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业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干预长效机制,增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广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组织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计划,规范开展婚前、孕前、产前等关键时期保健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康复训练等技术服务,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重视婴幼儿早期教育,积 探索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和行为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组织好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项目,积 扩大自治区试点范围,力争“十二五”末实现全区覆盖。加强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指导中心及县级服务机构优生检验室建设,提高优生健康检查的控制质量和管理水平。
(九)强化特殊群体服务管理。高度关注智力残疾等不适宜生育群体的婚育行为,对经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认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生育疾病的特殊家庭,在做好当事人或法定监护人工作的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节育措施或及时终止妊娠,并纳入“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奖励和提前奖励扶助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并切实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特殊群体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库,全面掌握特殊群体医疗救治、生育关怀、困难帮扶等信息,增强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努力优化人口结构
(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本地、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范围,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形成合力,综合治理。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各地要建立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住院分娩、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名登记等制度,备案登记实施对象和医护人员。
(十一)积 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标准。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加快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各级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开展老年人口问题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六、积 引导人口有序迁移
(十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内、区域“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流入流出地双向管理和双向考核责任制。各级党委政研室、政府研究室以及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统计、扶贫等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有序迁移的相关政策;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动态监测体系,定期交换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畴,统筹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健全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为流动人口就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加强生态移民服务管理。全力服务自治区生态移民工程重大战略部署,统筹谋划人口发展与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生态建设等,合理引导人口有序迁移。迁出迁入地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衔接,强化生态移民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抓好生育节育、计生政策以及人口基础信息的交接。推行迁出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将迁入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常性服务管理范围,做到统筹谋划,共同发展。
七、巩固创新利益导向机制
(十四)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全面实施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对符合规定的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提高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少生快富”家庭奖励标准,少数民族两女户由8000元提高至15000元,其他“少生快富”户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中南部地区全面推行“少生快富”整村推进工程,整村推进的行政村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以上,部门帮扶项目覆盖率达到100%。到2015年,力争回族人口比例较高的行政村60%以上实现整村推进。各级财政、农牧、水利、民政、教育、民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扶贫、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单位)要最大限度地整合部门资源,将“少生快富”工程整村推进与示范户创建、“一本通”帮扶制度有机结合,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优先倾斜“少生快富”家庭,实现人口控制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双赢。加大教育优惠力度,“少生快富”项目户子女初中应届毕业升入普通高中的降低10分录取,报考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优先录取。中南部地区“少生快富”项目户及生态移民搬迁户子女,在应届报考区内3所试点高职院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资助扶持力度,对“少生快富”项目户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优先享受 助学金;考入区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享受 助学金政策。
(十五)加大奖励扶助力度。贯彻落实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其中,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分别从50元/人·月、60元/人·月统一提高至100元/人·月。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诊治制度,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300元/人·月、200元/人·月、100元/人·月的扶助金。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每月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分担比例为50%、20%和30%。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十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职工生育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十七)逐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围绕“文明倡导、健康促进、优生优育、致富发展、奉献社会”5个方面,启动创建幸福家庭试点。深入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继续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孤儿家庭、老年家庭、残疾家庭、留守家庭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健全生育关怀制度,对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等给予关怀关爱,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再生育信息。围绕“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等方面,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促进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促进家庭幸福,维护社会稳定。
八、全面提升科学服务管理能力
(十八)加快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平台,实施全员人口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加速建设自治区人口信息中心,规范基础数据库管理,提高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抓好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确保人口信息系统应用安全有效、数据准确及时;牵头建立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统计等部门参与的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全面完成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建设。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快优生检验实验室建设,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管理信息化、服务队伍职业化”的目标,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育健康、家庭保健等公共服务。积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不断完善群众工作机制。
(二十)加快基层服务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解决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短缺问题,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县级计生服务站取得执业医师等资格证的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且至少配备1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心乡(镇)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以上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技术人员;普通乡(镇)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以上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技术人员。各地人口计生、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解决计生服务站所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清理调整非技术人员占编现象,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适时补充基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切实落实村级计生专干相关待遇,报酬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村委会主任工资的80%,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县级直管乡级计生服务站的管理体制。
(二十一)加快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充分发挥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优势,强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承担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主要职能,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卫生、统计等部门(单位)承担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九、强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党委、人民政府要把人口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党委、政府督查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围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科学管理、公共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积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督查,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任期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地级市要建立责任包干制度,加大对工作任务重、人口形势严峻地区的帮扶力度,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在追究其党委、政府责任的同时,连带追究地级市责任。
(二十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宣传、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族宗教、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宣传手段和文化阵地,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化婚育文明创建活动,坚持社会化宣传与进村入户宣传相结合,舆论环境宣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切实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改变群众婚育行为。突出基本国策宣传的公益性,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财政补贴制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义务免费开办固定的宣传栏目,定期刊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大力推进穆斯林人口文化工程,积 推广穆斯林生殖健康宣传教育项目。
(二十四)强化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范围,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从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服务体系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优生健康检查、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标准,输卵管结扎手术补助费从150元提高至35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补助费从25元提高至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补助费从20元提高至50元。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年度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和物价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社区和个人出资捐赠为辅的多渠道筹资格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五)强化考评奖励机制。坚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指标相结合,健全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党政、部门、人口计生”考核,按照“难点工作重点考核、重点工作全面考核”的原则,改革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切实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导向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星级乡(镇、街道)创建评比活动,对年度创建达标的乡(镇、街道)予以表彰奖励;对创建不实、工作滑坡的予以降星、摘牌及通报批评;对“少生快富”工程整村推进成效显著的行政村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少生快富”家庭发展生产。设立“宁夏人口奖”,每5年评选表彰1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011年10月1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