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
(银政办发〔2008〕225号)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全力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不断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最大限度地将吸毒人员纳入管控范围。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部、区公安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条 本制度所指失控吸毒人员是已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现状为下落不明、戒毒或羁押出所、服刑期满或出狱后未实施社区康复的人员;登记在册已认定为吸毒人员(不含戒断5年以上、已死亡的),尚未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的人员。
第二条 查找失控吸毒人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逐级建立查找奖励机制。禁毒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失控吸毒人员的查找核实工作,对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反映到辖区派出所,录入或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
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注意发现和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对发现、反映和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采集信息、与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库比对、核实后录入或更新、维护到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奖惩制度,把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作为检查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并对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第四条 对已录入信息库的吸毒人员管控不力,失控率(失控人数与在控人数加失控人数之和的比值)低于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失控率高于1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失控率超过15%的,当年不能评先受奖。
第五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找到见面排查,采集相关信息,落实管控措施,并录入数据库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在本市或本县(市、区)内被外辖区查获,扣户籍所在县(市、区)1分。
第七条 乡镇(街道)每月底将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名单报县(市、区)禁毒办,县(市、区)禁毒办网上比对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核实后兑现奖励。
第八条 对吸毒人员管控措施不落实,组织查找工作不力,采集信息不及时,未按要求录入或维护信息库,失控人员、未录入人员较多;现状信息不明、出现无效信息的;上报的查找情况、相关信息、统计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市禁毒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禁毒部门核实,系失控吸毒人员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参照《银川市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