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08〕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银川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08〕1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自治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有关要求,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往往以高额回报做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危害性 大。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影响 政策的贯彻执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维护本地区、本行业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市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排查范围
2008年9月--2009年3月,在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驻银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排查的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房地产、林业、典当拍卖寄卖、商品物流等行业;联营入股、项目开发、互联网、传销等多发形式。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涉嫌非法集资的8类广告。
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 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12种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广告特征,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查处力度;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局、国资委、建设局、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经委、财政局、文广局、城管局以及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等各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本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彻底排查,确保不留死角。通过辖区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要摸清全市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同时,对潜在的非法集资案件和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地排查,摸清风险底数,防患于未然。
三、排查时间安排
风险排查分为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和督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8年9月--10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 、自治区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精神,制定全面、具体、细致的排查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职责,狠抓实施,确保不留死角。自查方案务必于10月10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总结阶段(2008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自查,要全面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集资数额、参与人数、风险状况、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规划下一阶段排查方案,并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非法集资项目名称和涉及单位(个人)名称;涉案金额、涉及行业和地区、参与人数;针对已发生案件采取的处置预案;具有潜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线索、条目及处置预案;下一阶段排查方案。自查报告应于10月30日前报市金融办。
(三)督查阶段(2008年11月底前)。
根据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自查情况,银川市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将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因工作疏漏、措施不力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迎检阶段(2008年11月--2009年3月)。
接受自治区打击非法集资督查组的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对排查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成立“银川市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全市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和“谁准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涉及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及处置善后等工作,逐步形成各成员单位既协调联动、合理处置,又落实责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会议的工作职责。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案件报告、信息反馈、工作督办、落实案件查处等工作。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按季召开,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及时向银川市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查处、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情况。在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隐患,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银川市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梁积裕 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王克善 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丁 洪 银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强光明 银川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魏顺明 银川市检察院副院长
昝世英 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温 辉 银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牛海龙 银川市经委副主任
伍建国 银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侯春伟 银川市公安局副局长
梅建平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蒋 会 银川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维国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屈彦学 银川市城管局副局长
常文建 银川市文广局副局长
梁亚彬 银川市商务局副局长
郎 武 银川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静珍 银川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庆国 兴庆区副区长
马 勇 金凤区副区长
闫树革 西夏区副区长
钱克孝 永宁县副县长
朱少锋 贺兰县副县长
洪 涛 灵武市副市长
刘林科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副主任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昝世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公开举报电话:6888090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风险意识,力争从源头上制止非法集资活动。
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应重在治本,着眼预防,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编印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知识手册,在公开媒体上开辟专栏等,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提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抵制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活动滋生的土壤,压缩非法金融活动生存的空间。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凡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商业广告,禁止在全市各种媒体刊登、宣传。如有疑似非法集资的广告(包括软广告),难以认定的,须事先报银川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突出重点,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 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迅速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附:银川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