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1]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日趋增大。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是对各地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行政调解是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日常工作开展与行政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得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让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互相理解。
4.积 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 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5.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