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机关考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联系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提高机关行政效能,规范机关考勤制度,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机关考勤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机关考勤办法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努力创建“六型两满意机关”,根据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讲正气、讲纪律、讲效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考勤对象
机关厅级以下工作人员(包括交通工会、机关服务中心)。
三、考勤范围
上下班,重要会议、专题会议、重大活动及劳动等。
四、考勤方式
(一)实行法定工作日上下班签到和重要会议、专题会议签名制
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登录交通厅内网OA系统签到,月底由厅信息监控中心按处室分类,将其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汇总后打印分送各处室,作为处室平时考核依据。同时,将机关各处室全体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汇总打印后报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考核组。
法定工作日上班签到时间设定:夏季为自治区公布的工作日上班时间延时5分钟,冬季为自治区公布的工作日上班时间延时10分钟。
法定工作日下班签退时间设定:全年均为自治区公布的工作日下班时间。
上下班无签到签退但有请假手续的,则根据请假事由在月底汇总时记为事假(或病、婚、丧、探亲、产、年休假等);对因开会、出差等不能及时签到签退的,分别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上下班既无签到签退又无请假手续的,在月底汇总时则记为旷工。因电脑或软件等问题致使签到签退故障的,由信息监控中心将有关情况在月底汇总表上注明。
重要会议签名由办公室或主办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组织与会人员在签到册签名,每次会议前5分钟签名完毕,逾时不再补签。
(二)实行重大活动和劳动点名制。点名由组织活动和劳动的部门具体负责,每次重大活动和劳动前5分钟点名完毕,逾时不再补点。贻误乘车的,由迟到者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五、考勤内容
(一)迟到。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
(二)早退。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旷工。指既无任何正当理由,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手续,没有到达工作岗位。
(四)请假。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婚、丧、产假及年休假等不能按时出勤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请假,假期在3天之内的由直接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由处长批准,处长不在由副处长批准;处长、副处长请假由主管厅领导批准,厅级副职请假由厅长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效,满假后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
(3)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均须有医院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处室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厅领导批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至少提前5天办理续假报批手续。
(5)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6)特殊情况事先未及时请假的,应于事后半天内提供相关证明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加班加点补休。为确保机关日常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原则上不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加点的,按照《公务员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
(1)对在法定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延1小时补1小时”的方式,累计够8小时后安排补休1天。
(2)对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加班1天补休一天”的方式安排补休。
六、考勤管理
(一)考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处内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信息监控中心提供的资料,每个月汇总一次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情况,每个季度汇总一次重要会议签名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重要活动和劳动点名情况,形成相应的考勤、会议签到或重要活动及劳动点名汇总表,报主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在交通厅内网公示。
(三)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考勤或公示期间干部职工反映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纠正代签、代点等错误行为。
(四)厅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处室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门庭公示栏张榜或在交通厅内网公示。
七、奖罚措施
(一)对全年全勤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认真做好考勤工作的处室,结合年终总结,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不实事求是做考勤记录、发现后仍不予改正的,在厅机关通报批评;对以外出办公为名办理私事的,在本处室内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厅机关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情形 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有旷工现象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的;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20或累计超过30的。
(四)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的,按《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六)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处室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加班时间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长记载,处长由主管厅领导记载。
(七)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八、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自治区有关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82)5号)规定。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在一地),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婚假
根据原 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67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2)28号)规定。
(一)婚假3天。
(二)对晚婚的初婚者除规定3天外,增加婚假15天。
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2)28号)规定,女职工产假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42天。
(三)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14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妻不在一起的,给予男方30天照顾假。
四、丧假
根据原 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67号文件规定,并参照 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给予路程假。
(一)直系亲属死亡给假3天。
(二)直系亲属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路程假。
五、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