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中卫市城乡困难群众特重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08年4月)
为有效缓解我市困难群众因患特重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并符合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的患者。
二、救助的特重大病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和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消化大出血、脑性瘫痪等。
三、救助标准
特重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包括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后,经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 按6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50001元—100000元的,按7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其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救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0%。
四、减免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特重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减免。市卫生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
五、不享受救助的费用和人员
(一)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安装假肢、工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重大病病种的、家庭年收入高于该家庭成员年大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上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六、救助程序
(一)将每年的3月31日定为“中卫市特重大疾病救助活动宣传日”,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办理咨询、接受社会捐助等。
(二)救助程序
1、特重大疾病患者本人或亲属凭医疗诊断书、住院证和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医疗保险报销证明等向市特重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审查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受助人手中。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时,可以向市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预借部分住院费,但预借款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住院总费用的30%。
七、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争取自治区大病医疗补助资金(每年100万元);
2、市财政安排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
3、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每年50万元)。
(二)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设立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严格按基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
2、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计划、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3、审计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
特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自治区内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国有医疗机构。
九、监督与处罚
(一)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医疗救助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