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烟草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烟草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烟草广告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出现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三条 禁止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各类站亭、墙壁、招牌、招贴、传单、挂旗、遮阳伞、空飘、交通工具等媒介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宾馆饭店、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不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货运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或烟草广告代用品。
第六条 禁止在香烟经销场所张贴、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印刷品和香烟标识的物品。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