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证在国内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等。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它省市;三类地区:自治区境内。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费实行定额发放。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车(软座、软卧) | 二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据实报销 |
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 硬席车(硬座、硬卧) | 三等舱位 | 普通舱位 | 据实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厅级干部出差随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他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选择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单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35元,二类地区25元,三类地区15元。
第十五条 公、检、法部门的执法干警,在本辖区内办案,连续8小时不能返回单位和家庭就餐的,按照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计发误餐补助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沙坡头区香山乡、兴仁镇、嵩川乡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元;到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元;到其他镇联系工作,不视为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以上镇乡工作人员到市上联系工作其补助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七条 到自治区境外出差人员的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自治区境外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标准:
项 目标 准职务 | 通讯费 | 市内交通费 |
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5元/天 | 15元/天 |
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2元/天 | 15元/天 |
其他人员 | 10元/天 | 15元/天 |
(二)自治区境内出差,通讯费不予补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凡免费接待的,不予补助伙食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务或培训费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补助伙食费。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
第二十条 组织安排异地挂职、工作锻炼、扶贫社教等方面的人员,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在沙坡头区镇乡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分学习时间长短,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补助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公务性的参观活动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是指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以三星级及以下饭店为主的、可以进行公务接待的饭店。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是指该地区(地、市、州)所有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定点饭店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因特网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卫县财政局《关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卫财发[199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