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也是律师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那么出现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呢?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形,孟雷律师针对这个话题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跟大家分析探讨一下。
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般是因为出现了法定注销要件,而并不意味着否定注销前证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土地使用证在被注销前可能已经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将影响到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或申请行政赔偿,因此土地使用证并非因违法被注销的,利害关系人仍可以对颁证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注销土地使用证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书之后,作出注销的决定,也有的是在办证的时候出现这个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去复议或起诉,但是,往往行政机关在补偿决定没有生效时,就作出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应当说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有的对这种注销土地决定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往往是以没有利害关系裁定。
这种注销土地使用证情况,一般正常的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在法院的判决或者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文等等有相关的一些规定。当然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这种注销的决定,有没有必要去起诉呢?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这种注销行为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去起诉,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因为最终有关系的是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当然是有效的,不会影响到补偿方面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下补偿决定,主要环节跟他们有利害关系。至于注销的这个环节,可能会有一些瑕疵,但是去起诉可能也是没有太大的异议和必要。
那么,对于其他的没有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把土地使用证注销这种情况下,有的没有必要去进行起诉,所以对注销土地使用证遇到这种情况呢,要分情况看是否有必要进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参照上述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般是因为出现了法定注销要件,而并不意味着否定注销前证件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土地使用证在被注销前可能已经影响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将影响到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或申请行政赔偿,因此土地使用证并非因违法被注销的,利害关系人仍可以对颁证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